第一章总则
为规范招生程序,提高生源质量,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,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、山东省教育厅、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专业招生工作。
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择优”的原则,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。
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“阳光工程”,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二章 学校概况
第四条 学校全称:潍坊学院学校代码:11067
第五条 学校地址主校区: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安顺校区: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号
第六条 办学层次:本科
第七条 办学类型: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
第八条 主管部门:山东省教育厅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,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、指导、协调等工作。
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(简称招生办公室)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,负责贯彻执行国家、各省和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章,具体组织实施普通招生工作。
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招生宣传、咨询、录取、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,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。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,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。
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
第十二条 我校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、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,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。计划调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,各专业具体录取结果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。学校将按新生录取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。
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
第十三条 专升本考试招生对象、报考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:学校执行山东省教育厅《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学函〔2022〕29号)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录取原则和办法。
第十五条 身体状况:按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其补充规定执行。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,体检不合格者,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。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,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,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。
第十六条 新生复查:新生入校后,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。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、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,2023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,取消录取资格。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者,学校将根据其具体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予以清退。
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
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。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《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》(鲁政办字〔2018〕98号)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、贷、助、补、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、“绿色通道”、奖助学金、学费减免、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。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,按照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等5部门《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鲁财科教〔2020〕15号)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报到及学历证书
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、准考证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,办理入学手续。
第二十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-4年,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。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,须将档案转至学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。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,成绩合格,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。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为“在本校专科起点××专业本科学习”,学习时间为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,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
招生咨询电话:0536-8785670
传真:0536-8785671
学校网址:https://www.wfu.edu.cn
招生信息网网址:https://zsb.wfu.edu.cn
联系邮箱:zsb@wfu.edu.cn